> 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儒家向来视礼刑为互补,把礼法作为最高层面的典章制度。 外儒内法,也是汉朝之后儒家治国的显著特点。 只是和纯粹的法家不同的是,儒家将刑名视作教化的手段,是用来防备奸人的。他们更提倡礼乐教化,提高世人的道德水平。 《礼记·乐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