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九百三十元、其他诉讼费一千元,合计一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许正雄负担的一千零四十元已预交,故由被告朋雨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如原告、被告双方中有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西省奉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朋雨呆坐在法院门前,刚才的判决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