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负责司法的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习称三法司。刑部主管一般案件的审判,大理寺负责大案要案的审判和一般案件的复核,都察院监察文武百官的言行。 三者各司其职、互相牵制。 然并卵,明代司法大权基本上都已被宦官给侵夺了…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有:“刑法有创自有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