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一十八章:孝庄钱太后的不甘(14)(1 / 13)

《问刑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凡军民诸色人役。

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等、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

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

俱令运炭砖纳料米等项赎罪。”

什么意思呢?

不管什么人,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重罪必须处死的以外,其余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