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不是说过嘛,建立家族信托,将资产注入进去之后,那这些资产就跟委托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了。 也就是说,受托人会按照谨慎投资原则,要对信托基金里面的资产负责,所以是不能让委托人参与进信托基金的管理中的。 要是受托人再把信托里钱,交给委托人来管理,那委托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那这个信托还有个毛的意义啊? 可这世上就没有“不透风的墙”,偏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