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明堂。清史稿中记载了这样的一次“勾到”。雍正十一年(1733年),皇帝御驾至洞明堂,一边阅读黄册一边听相关官员宣读人犯案情,雍正听罢。如果表示“情有可原”。该犯便免于笔勾。若“法无可贷”便令大学士笔勾该犯姓名,判以立决。勾到这天,所有人犯都要被绑缚刑场。听候皇帝的处置。雍正勾点完毕,刑部立刻派人飞马传旨,被点到名字的犯人就会被人在脸上用笔书“斤”或“交”字,意为斩首或是绞刑。免于死刑的人就会被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