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章 启用毕自严(7 / 12)

“今后凡大明各地所制之盐,分上中下三等,下等盐每斤十文买与盐商,盐税十抽一,所产之盐,需有商部文书为证,交易须有商部文书,户部赋税文书,,,,,,,”

“天下之人,无需盐引,皆可从灶户手中购买食盐,贩卖天下,但盐价不得高于粮价,胆敢囤积货物,抬高物价者,钱财货物收缴,奸商入狱,,,,,,,”

“商户贩卖之盐,视为普通货物同等,税十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