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第五十七章(2 / 22)

豪富者所在多有,甚或有于宅中日燃香料达百斤者,海上获利之富由此可见一斑。只是历来朝廷于此等富庶所在只置有贡献宫中海外奇珍的‘市舶使’,并不曾将诸地统一管理,专征海税。是以其利皆归于地方,而朝廷所得甚少。若陛下能行臣之所奏,置一干练大员于此,作养海外贸易,善待胡商,仅税赋一项,初始之年入当在一百五十万贯,倘若更能组建船队与海外诸国贸易,则其利必得倍之。再加臣之所奏于天下开征‘茶税’,此数项收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