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诉讼基本程序是,告状的人在规定的放告日将状子呈交堂上,县太爷进行程序审查,看看状子是否合格,告状的是否确系本人,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是否立案的“批词”,经老爷过目审定后,公布在衙门照壁上,这就立案了。 对于民事诉讼,先要发出“督责票”、“和息票”等票牌,让衙役持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开始准备审案。 这时候要发出“调查票”,责令衙役持牌进行调查走访,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