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中重要、不可替代岗位。 上述情况已经获得任职资格的,给予三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组织部门进行约谈,若直系亲属不放弃外国国籍或居住权则调整其岗位。 文件强调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不留死角、不搞特殊,各级组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自查和排查,做到没有漏网之鱼,没有法外之地,没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