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精神恍惚。 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侵害被执行人的人身权益却仍然予以实施,而且又不存在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的理由,这种以恶制恶的做法在法律上不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么。难道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能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管吗?” 陈默雷叹了一声,一脸无奈地说:“你说的这些都对,可问题是,这事又不是我指使的,我顶多就是个旁观者。再说了,就算我去跟申请执行人说这种事不能干,否则就是违法的,人家也未必会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