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也不敢反对。 而且这个价格往往也能够得到很多企业的接纳,毕竟他们不会做亏本的事情。 这种情况在司法上很难界定,这个价格是集体商量出来的,按道理应该算是行业内的价格规范。 但反过来看,如果制定具体价格的是由某一家企业,或者某一个商业集团提出,其他人不具备更多的议价权。 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操纵市场,是绝对的垄断行为。 联邦司法漏洞多的就像那些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