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五百三十三章 狗官,有种弄死我!(2 / 6)

可上奏圣裁。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

大理寺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使司法权不至于全由刑部所掌控,在当时地方官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一旦红笔一签那么就等于签订了这个犯人的生死,所以古代为了不至于让冤假错案的发生,便在刑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