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1章 莫久杀人案(4)(2 / 7)

力的证据证明莫久的杀人行为。

t证据当然是一盘录像带。

t录像带上,蒋安雅与常葳媛进入包间,李四稍后进去,然后蒋安雅离开,包间里只剩下了李四和常葳媛。

t再然后,莫久冲了进去,没一会儿功夫,就带着常葳媛离开包间,离开的时候,莫久的手上有血。

t其间莫久打了蒋安雅的视频不在这个录像带上,但是五分钟后,蒋安雅冲进了包间里,时间上显示,一秒钟后,房间里就传出蒋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