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户闲着,有职无权,显得不值钱。于是天启十三年对四旗制度进行了改进。让百户、千户、万户担当起无比重要的“裁决”之责,拥有司法权。 所有的民事、刑事审判,部交给百户、千户和万户直接处理。但是司法之职十分繁琐,又关系重大,朝廷不会让百户、千户和万户肆意妄为,破坏苦心建立起来的大宋司法制度。 于是直接给百户、千户和万户配置若干判事官,外加书记等幕僚,组成百户、千户和万户判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