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文件《计生工作十二条规定》,要求每对夫妇的子女,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地区,最多不超过两个,其他地区不超过三个,同时,对晚婚,优待和限制政策也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年代,这方面的规定变得更加严格,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并且还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关于推行计生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贯彻省内推行计生试行规定》。 这方面的工作开始从严,从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