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和葛西智沟通,后者已经有点想私了了,但三木律师不同意。 法官也是在暗自思索,音乐界的抄袭代笔屡见不鲜,他作为司法人员是没少见的。 但像今天这种桉例也是有些新鲜,针对一首高水平的涉嫌抄袭的歌曲,自称原作者的人拿出大量同水平的作品作为证明,是否考虑作为判决的参考呢? 进一步而言,如果原告方能拿出和争议作品,同水平,同风格,看上去就像是同一人创作的歌曲,而被告方却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