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都察院为辅。 不同于三司会审当中,都察院仅仅起到监察作用。 在京察当中,都察院是真正参与到对于官员的考核当中的。 京察的程序,是由吏部考功司的郎官进行初考,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给出初步结论。 初考的结论分为三种,称职,平常,不称职,每种结论中,又分为上,中,下三等。 得出初考结论后,会呈交给都察院,进行次考。 次考的过程当中,都察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