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之时,臣等合议,王振罪恶滔天,为警示后人,故俱判斩刑,然若纯以律例而言,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 朱祁钰点了点头。 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 事实上,除了秦朝之外,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但不是全部。 毕竟,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 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