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祭祀权,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原告女儿聂云的骨灰;二、被告刘强应赔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