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