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3节 裁撤卫所(2 / 13)

卫队。

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朝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官兵皆发给田地,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耕田、训练备战。

此法的实行,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所以,卫所官兵皆入军籍,不入民册,以此区分。

明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