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业社会的“无政府自由主义”。 在他们看来,政府公权力的出现,只是无奈之举,是仲裁大家私权力的公共契约,是底线保障体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权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最公正的个人私权。 这就是后世西方人为了皿煮自由无所不用其极的内在原因。 那么,西方这种法制设计的弊端又在哪里? 李洛和崔秀宁都认为,是对“公”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