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法制设计,遵循的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可行之,道无理教所违可由之。” 这和西方近现代普世法制设计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 西方法制设计的两个规范对象,一是私权,二是公权。也就是私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政府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宁当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设计思想,到底有什么优点和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