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孔立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受害人原告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叶秋与被告孔立志解除婚姻关系。 二、判予两人婚生子孔文茵交与原告叶秋抚养,被告孔立志每月应按时支付抚养费八百元。 三、被告孔立志所欠债务应由自己一力承担,且将其赠与情人以及私生子的财产尽数收回。 四、被告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