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这般规定,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 同时,也将商人纳入了征税的范畴之内。不过,却只有一句“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而已。对于向商人征收何种税目,征收多少,却未有做出一个细致详尽的划分和规定来。 盖因古人并无商品经济之意识,对于商人,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