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一种互助精神。在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允许无因管理人随随便便终止管理,则可能为所有人的财物带来更大的损害。这明显不利于保证所有人的财物安全,所以擅自终止管理的行为是一种主动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但,如果管理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有明确通知财物所有人‘无因管理终止’,则无妨。但如果仅仅通知‘我正在管理’,但是事后却突然停止管理,无疑是让财物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