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谈U国的体制(2 / 14)

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搞笑的是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只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u国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

高鸣曾经在国内读过一篇分析u联储的文章,作者的大概观点如下:

u国的本质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