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居住,居住了多长时间,是怎样居住的。 对于证据二被告人谈话笔录,我的当事人尽管承认和高红女士在一起同居过。但同居多长时间?同居关系是否稳定?是否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这个证据证明不了。 从录音文字整理稿可以看出录音的内容。在此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该证据的取得途径是非法的。我们将保留追究对方窃听,窃照刑事责任的权利。当然它也证明不了原被告双方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观点。”小张律师一字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