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第一步,就是统一意见,但是由于众臣地位相等,没有主导者的介入,所以我提议设宰相一职。宰相,简单来说,就是众臣之首,具有高于其他臣子的决策权,只要是皇帝下的赦令,都需经过宰相决定,然后在经过众臣讨论,由此下达命令指数到各个部门。这便是通过原先实行的法律政策来解决由于地位差异而带来的不便问题。” “第二步,赏罚分明,论功行赏。即论军功大孝土地产量,给予众臣不同的奖励性措施,然后通过不同的地